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鉴于两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屡次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这种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六个月,并没收二人驾驶的两艘渔船。
据了解,被告人程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购置木船、发电机及改装电网等设备,在未获得渔业捕捞许可的情况下,从2016年7月份开始在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办事处潮连商会码头附近的西江水域禁渔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珠江禁渔期,西江水域属于禁渔区范围)进行非法捕渔。其中2017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杨某在上述水域拉电网电鱼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当场查获。
同年5月22日,被告人程某、杨某又在上述水域拉电网电鱼,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扣缴用于捕渔的机动木船、电网及捕获鱼虾1.35公斤。
同年7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杨某驾驶重新购置的木制渔船,又在上述水域拉电网电鱼,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当场查获。二被告人将挂在船上的电网剪断弃入江中,执法人员现场扣缴船只及捕捞的鱼虾25.52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于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本案的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