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该市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刘某、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和3万元;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进行依法处置,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来安县百姓药店经营者刘某未按照药品经营规范的相关要求,验明药品是否具备合格证明等标识,从网上联系销售人员,陆续购买“筋骨丹全蝎蝮蛇丸”1906盒,共计销售1849盒,销售金额为3.2万余元。2017年5月10日,来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对该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筋骨丹全蝎蝮蛇丸”57盒。
自2013年起,来安县水口镇拥巷村卫生室医生王某,在明知刘某销售的“筋骨丹全蝎蝮蛇丸”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每盒15元到18元不等的价格购买1830盒。王某伙同卫生室另外5名医生在明知“筋骨丹全蝎蝮蛇丸”系假药的情况下,作为药品销售给患有关节炎、颈椎病和有疼痛症状的患者使用,获取不法利润后6人平分。
截至案发,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医生共计销售“筋骨丹全蝎蝮蛇丸”1819盒。2017年5月10日,查获该卫生室“筋骨丹全蝎蝮蛇丸”11盒。
经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来安县百姓药店、拥巷村卫生室查获的“筋骨丹全蝎蝮蛇丸”应按假药论处。
案发后,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医生共退缴违法所得4.5万余元,刘某退缴违法所得3.2万余元。
刘某、王某因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被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5月24日开庭审理后,刘某、王某按照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已于5月29日在《新安晚报》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医生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医生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刘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且经相关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同时,法院依法对刘某及王某等6名医生宣告禁止令,禁止在两人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刘某、王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