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8日上午,景德镇中院依法对方林崽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方林崽死刑。
经审理查明,方林崽在199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实施犯罪行为14起,其中,故意杀害3人,强奸妇女10人(其中奸淫幼女1人,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绑架1人,抢劫4人,强制猥亵妇女3人。
景德镇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林崽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有抢劫罪、盗窃罪犯罪前科,虽有自首等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林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林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8205.5元。
该案审理期间,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方林崽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人民群众以及当事人亲属8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店主蒋某某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乐平市中店村村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
此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上述四名被告死刑。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诉。
6年后,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依法改判四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