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浙江省A市人,2007年,刘先生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位于A市两间生产车间的所有权,并开始了自己的经商生涯。2014年7月22日,A市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以城市建设为名,对A市的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划定了征收范围,刘先生的生产车间也在该征收范围内。2014年8月12日,A市政府将补偿标准予以公告,对于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刘先生并不满意,刘先生联系到有关的负责人,希望提高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但多次协商的结果并不能使刘先生满意。2014年11月27日,在刘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A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刘先生的生产车间进行了强制拆除。补偿款没有到手,车间也成了一片废墟,刘先生甚是愤怒,下决心一定要讨一个公道。经过打听,刘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并于次日拿着材料赴京,同贾启华主任进行面谈。贾启华主任以及和雪莲律师共同接待了刘先生。通过长达三小时的沟通后,刘先生选择信任凯诺律所,决定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两位律师代理。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将手中现有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并商量出初步的维权方案。但若想要抓到政府的“把柄”,手中的这些材料是远远不够的。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向相关的部门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对此次征地项目的材料进行公开。
在规定期限内,两位律师收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复,通过对手中材料的分析,两位律师迅速锁定了此案中政府部门的“违法点”。由于政府的违法点已明显,两位律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请求确认A市政府对刘先生车间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审理过程中,A市政府却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也并未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面对A市政府的强硬态度,两位律师并未退缩,而是迎难而上。首先,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刘先生曾提出过复核申请,但A市政府并未理会刘先生的复核申请,而继续以最初的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协议书,在刘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的生产车间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给刘先生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两位律师提交了A市政府违法的证据。在铁证面前,A市政府无力反驳,又无相对应的证据立论,完全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A市政府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由于刘先生的车间已被拆除,因此,判决确认A市政府对刘先生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