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营运中,船舶挂靠经营情形普遍存在,我国法律也未予以禁止,因此不少的水路运输企业,在经营中或多或少都接收船舶挂靠经营。但是,挂靠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挂靠企业也经常因此被行政处罚、法院裁判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 因此,作为被挂靠人的企业,在船舶挂靠经营中要关注挂靠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谨慎处理挂靠经营。
一、民事责任
船舶在挂靠经营中,出现最频繁,挂靠企业面临最多的,当属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重,最主要的两类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首先是合同责任。在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经营活动,所以挂靠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所记载的合同当事人为被挂靠人与第三人,挂靠人并未作为当事人出现在合同之中。从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来讲,挂靠人就该合同而言反而成为了第三人。因此,在司法审判实务操作中,根据合同相对性,一旦船舶挂靠经营发生比如运输合同纠纷、购买燃油等买卖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案件,那么法律上的合同主体就是被挂靠企业作为承运方或者买受方,委托运输或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而实际挂靠人作为实际的经营人和真是的合同主体一方却成为了第三人。因此,挂靠企业将面临承担违约、基于合同义务为全面履行的继续履行或者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挂靠企业在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后,仅仅是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进行追偿。因为挂靠协议仅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产生效力,被挂靠人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拒绝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侵权责任。挂靠船舶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挂靠经营船舶发生碰撞,导致港航设施设备、桥梁、第三方船舶、人员等损害,由谁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 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部门在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时,通常是依据登记来记载事故船舶的权属情况并作出责任认定和划分。通常来讲,对于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挂靠企业是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有的甚至还是登记经营人,因此第三人据此向挂靠企业主张索赔,符合常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挂靠企业通常会追加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在裁判中,裁判由谁承担责任,依据的是主要原则是对挂靠船舶的控制和利益支配原则。因此,挂靠人是实际支配、营运和收取收益的主体,理所当然是责任的承担方,挂靠企业虽未直接支配船舶,但却依挂靠协议对船舶负有监督管理义务而对船舶享有间接支配权,并且挂靠企业往往收取了管理费,因此会被认定其间接享有挂靠船舶的营运利益。故,挂靠船舶导致的侵权责任,常常会由挂靠企业和挂靠人连带向第三方承担。挂靠企业会很有道理的坚持,无所谓,反正有协议,可以向挂靠人追偿,然而,挂靠人往往经济承担实力有限,如果一旦超出挂靠人的承受能力,挂靠企业追偿将无法实现。
二、行政责任
挂靠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实际经营人和控制人是挂靠人,因此,挂靠企业往往是不清楚挂靠船舶的经营实际状况,也是无法控制的。 挂靠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争取利益最大化,经常会出现一些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比如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人员,船舶出现不适合经营问题后不予整改,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增加营运证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货物运输种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单证,违规拖航拖带,违反禁航规定等等,面临行政处罚的主体,往往就成为了登记在册的挂靠企业。
三、刑事责任
不少挂靠企业负责人等经常会对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表示质疑,他们都认为,船舶挂靠经营,除了事,都是由实际控制的挂靠人承担,与挂靠企业以及他们负责人等没有任何的关系,更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认真看看我国刑法,不难发现,单位构成犯罪的罪名不少,而在这些单位构成犯罪的罪名中,与船舶经营主要是运输相关的也不少,并且很有可能是在挂靠经营中,挂靠企业无意中就帮助挂靠人实施了。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甚至挂靠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以挂靠企业等名义实施的行贿等也会构成行贿罪。这些罪名,都有可能会在船舶挂靠经营中出现。那一旦发生构成犯罪并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挂靠企业甚至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就有可能会承担对应罪名的刑事责任。当然,对挂靠企业甚至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承担责任,这需要依法进行认定,但因此而惹上麻烦甚至承担责任,对挂靠企业甚至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言,也太不值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