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以及制度、体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人们不得不反思和批判这种现象,也正是在这种反思和批判中,中国的法学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积极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不断发展,富强、民主的口号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旧有的制度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经济上,中国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社会体制之下,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国家社会指令来完成的,所以导致人逐渐依附于行政体制。人作为社会中的主体是平等的。但是在经济活动中的动力以及可能性都基本丧失,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计划经济并不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手段,而是市场经济,这个过渡的过程就是体制和制度的取消与重新完善的过程。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其本质就是把人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通过“看不见的手”无形调节,体现出来,但这与当时的国家管理体制其实是违背的。
与此同时,新中国成立前的30年,中国建立了一套总体性、完整的技术和社会控制体系,在农村出现了集社会保障、政治安排和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社会体制,在城市中则出现了以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体制,国家经过户籍管理制度将这两种制度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体系之下,人已经完全成为依附于国家制度下的个体,国家只有通过城市单位和农村的集体制才可以把每个单独的社会个体很好地进行管理,从法学的视角研究,人就成为国家机器得以高效正常运转的社会基础。因此,从更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家体制完全吞噬了社会,从人的社会独立性和主体性来看,就成为一定时期内被治理、被管控的社会对象,所以人这一主体已经丧失了主体能动性,计划经济大锅饭模式挫伤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是无论是市场的需要还是人本身的主体性的不断确立,都需要打破原有的社会制度、思维模式。为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进行,改革开放对人类思想意识的改变、国家制度体系的变革都有积极的意义,在这种社会变迁发展历程中,法学则贡献出了“现代化理论,权本理论”,从而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也深刻反映了国家对于法律的重视和社会的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此时,西方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价值法学早已在政治舞台中活跃而起,“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等不断出现,自然法也早已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成为了历史的公案。从东方到西方,种种的社会变迁现状说明,某一时代,某种法学方法以及法学流派的兴起已经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且与社会变迁有着某种深刻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