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一倍赔偿金或者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劳动者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因为,上述规定已经明确该处罚权为行政执法权,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有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加付赔偿金,但是不能直接向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也不会得到支持。
而对于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行政执法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大部分地区并不要求劳动者先向劳动行者部门请求处理,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直接可以再仲裁请求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该请求一般也会得到支持。但是,目前北京却将行政执法设置为前提条件,劳动者未经行政部门处理是不能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即使主张了也不会得到支持。
赵金涛律师建议:上述规定为劳动者获得赔偿金或者25%的经济补偿金增加了难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获得。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首先要去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保留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话,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或者25%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