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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定亲后,找不到对方人,但是礼金全部被对方用了,能追讨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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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五月份定亲小定的,然后给了女方一万现金和一张我们家的卡上面有一万三的存款,后来因为点小事吵架了,吵完架,女方不回电话,不同意了,怎么也不联系了,我知道他们家住哪里,她已经花完了一万三的卡上存款,很多刷卡记录都记在我的手机信息上,有的在商场里刷的卡,有的是银行取的钱,商场刷卡,估计写的是不是她名字不是太清楚,一万的定金给的是现金,我想问问这钱有可能要的回来吗?

【律师刘春梅回复】  
您好,律咖秀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全部彩礼。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婚姻法》规定,给付彩礼的,如果没有结婚,或者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予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某种意义上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律师联系电话:13801303534 向TA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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