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商行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的怎么办?
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人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不景气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该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
2、行纪人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人所需物品的怎么办?
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人,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人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不能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