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操作规程在室内使用汽油发电机发电,发生一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下半年,张某购得一台6.5千瓦的汽油发电机组,经销售老板简单操作培训,了解发电机组工作会产生一氧化碳有害气体及要放置在通风处等注意事项,尔后将该发电机组一直放置在桃源县泥窝潭乡其私房的架空层西侧靠窗位置。同年下半年,刘某因要在泥窝潭乡墟场从事麻将机销售,开始长期单独租住张某楼房架空层,平时一般早出晚归。期间,张某曾经在该架空层上使用过发电机组。
2016年12月17日晚9时许,张某因家中电线短路,开关跳闸,整栋楼房无电,便下到架空层启动汽油发电机发电。发电时,张某忽视了因天气寒冷,整个架空层仅有其中一扇窗户打开一个18厘米洞口,其余门窗均关闭的情况,也没有关注长期单独租住在该架空层的刘某的情况。次日中午12时许,刘某被发现躺在地上已经死亡。经提取刘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9.56%。经检验,刘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7年5月25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庭审中,张某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交付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室内使用汽油发电机发电,发生一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