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遇到非直接借款的债务该怎么办呢?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李某经梁某介绍,先后三次到被告邹某经营的阿胶专卖店购买冬虫夏草。其中,2014年9月第一次原告购买冬虫夏草50克(一两),购买价格为250元/克。2014年10月第二次购买的冬虫夏草与第一次一样,2015年1月第三次购买价格为238元/克,原告收到被告出售的三两(150克)冬虫夏草,一共35700元。2015年2月,原告与中介人梁某找到当时的售货员被告邹某,声称其与被告购买的冬虫夏草是以公两购买,被告应当给3公两的药材,现仅给了1.5公两的冬虫夏草(即150克),要求被告邹某退还多收的货款;被告邹某在梁某等人的恶意吵闹下,不情愿地按梁某的意思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某冬虫厦草1.5公两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伍拾元17850元,约定一周内交清货特立此据。欠货款人:邹某。2015、2、5”给原告收执。被告邹某写下欠条后,当天下午到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报案,声称其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是受胁迫下书写,玉林市公安局东岳派出所接受报案并对报案人做了询问笔录,但没有正式立案处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凭被告邹某出具的“欠条”,遂于2015年4月向玉林市玉州区法院起诉,要求邹某返还多收的货款。
原、被告之间经协商达成了购买冬虫夏草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李某、被告邹某本人的陈述,可以推出原告与被告福字牌阿胶专卖店每次交易的数量以克计算;原告虽主张每次交易的货物以公两计算,但对每次交易的细节陈述不清,且声称每次被告给少一半货物,而要求退款时又不是按总支付的货款一半退还,原告仅以被告邹某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而无法说清每次交易的细节,属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对每次交易的价格、数量及支付款项等交易细节陈述的清楚,也符合交易习惯,其抗辩理由,依法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