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2、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 1)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 妊娠 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② 妊娠不满 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 妊娠 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④ 妊娠 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 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 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1、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他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或配偶的失业证。
3、计划生育手术费:
《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行政公章)、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