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张某驾车载着侯某和蒋先生等一行几人来到一家KTV娱乐,其间,几人开怀畅饮,喝了不少酒,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侯某提出要借蒋先生的汽车开着回家一趟。蒋先生碍于情面,又知道侯某离家近也就同意了。然而,刚开出去没多久,侯某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侯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8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侯某如实供述了向蒋先生借车的事实,随即,警方也将蒋先生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先生明知被告人侯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侯某在道路上驾驶。蒋先生和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蒋先生感觉自己好心向朋友出借汽车却获危险驾驶罪,太冤了!
天津乔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玉回答: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通过蒋先生叙诉可得知,蒋先生和侯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蒋先生好心向朋友出借汽车却获危险驾驶罪是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