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事情其实非常简单:大型跨国公司,通常都是七国集团———也就是工业化国家的公司.通过收购其它国家的领先企业,扩张自己的地盘。完成收购以后,七国集团的公司会要求这家新加入的子公司采用它的工作惯例、工作语言以及建立在公司“母国”法律基础上的企业道德。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其它国家设立分公司时,当地公司的全职律师总是要抱怨,他们不得不按照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即使该法案使他们处于比当地竞争对手不利的地位。同样,当地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牢骚满腹,因为旨在将公司总部的价值观向全世界推广的全球政策总是与当地法律格格不入。
这些抱怨还在持续,世界各地的公司全职律师会经常听到这种声音。但是,随着越来越多七国集团的跨国公司被发展中国家收购,一个有趣的问题出现了。要是七国集团某家公司的新总部———可能是设在上海、圣保罗、莫斯科或者德里———要主张权力、推行自己“国家”的价值观,那该如何是好?要是这些价值观同加利福尼亚、英国或法国的法律和主流工作准则水火不容,又会怎么样呢?
乍一看,这个问题可能太过超前,大多数公司的专职法律顾问还没想那么远。但是请看如下事实;过去几年中,七国集团在全球的主要跨国公司已经开始被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的公司收购。印度塔塔集团(Tata)通过与巴西国家黑色冶金公司竞标,以62亿英镑收购了英国和荷兰共同成立的钢铁制造商康力斯集团(CorusGroup);中国的联想集团以12.5亿美元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业务。此外,俄罗斯北方钢铁集团(Severstal)最近同意以7.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艾斯马克公司(EsmarkIncorporated)在美国的钢铁制造业务;墨西哥水泥公司(Cemex)也耗资23亿英镑收购了英国的RMC公司。这些并不是个案。毕马威(KPMG)发表的《新兴市场国际收购追踪》和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的调查报告显示,金砖四国的公司参与并购七国集团公司的意愿正在上升。
面对金砖四国企业清晰的收购趋势,七国集团的公司法律顾问们应该感到忧虑吗?
初步思考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十分简单———不会,至少大多数情况下不会。首先,很多金砖四国进行的收购,收购方的主要目的是进入七国集团的市场,但同时也想得到他们的技术和公司管理经验。因此,很少有公司因为被金砖四国收购而导致高管人员的“大换血”。史密夫律师事务所(HebertSmith)企业财务合伙人兼印度区总裁克雷斯帕森斯(ChrisParsons)说,“很多金砖四国的收购方都很乐意保持被收购方管理层的现状”。
七国集团被收购方内部的法律部门很可能发现其后的接管谈判简直就是在走过场。具体来说,他们根本不可能使用毫不熟悉的谈判技巧或工作惯例和毫不熟悉的金砖四国的律师事务所谈判。金砖四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公司在本国市场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这些大公司一旦走出国门,多数马上转而依靠采用英美法系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除巴西以外,其它金砖四国国家的律师事务所通常还没有向海外扩张,因此还不具备指导跨国交易的能力。第二,不管收购方来自哪个国家,只要收购的是七国集团的公司,都要按照交易发生地的法律行事,无论是在英格兰、法国,还是在加利福尼亚。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只有七国集团的律师事务所有实力,或者说七国集团的法律知识可以指导金砖四国的公司进行接管。
此外,各种证据也表明,金砖四国公司对跨国公司耗资巨大的收购仍将在英美法律下进行。英美法律因其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将继续在全世界受到推崇。因此,现阶段还不会有人质疑它们在推进跨国交易上将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巴西在进行收购时,将略微偏爱使用美国法律,因为相比较而言,美国法律算得上是“本国法律”。同样,印度会比较喜欢英国法律,由于印度与英国有历史和文化渊源,因此他们对普通法法系有自信。史密夫律师事务所的克雷斯帕森斯说,“印度司法采用普通法法系,因此印度公司乐于使用英国法律进行国际收购。”史密夫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塔塔集团的多宗收购七国集团跨国公司的案例中担任法律顾问。
接触七国集团监管
很显然,金砖四国中有实力收购七国集团大型跨国公司的企业大多规模庞大、经验老到。因此,这样的公司很可能或多或少已经接触到七国集团的监管框架。在安与恩事务所(Anderson&AndersonLLP)工作的问题专家大卫巴克斯鲍姆(DavidC.Buxbaum)认为,“很多中国公司正寻求在七国集团的证交所上市,开始接受七国集团的商业惯例,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事实上,七国集团的证券市场也开始积极向金砖四国的公司推销服务。例如,伦敦证交所目前在北京和上海都设立了地区办事处,至少有100家独联体国家的客户、50家印度客户、上市公司选择在海外上市,当然要接受当地证监机构的监管。
当然,如果是金砖四国的大型私营公司收购了七国集团的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的文化和监管差异就会突显出来。私营公司在企业责任和透明度方面稍逊一筹,往往很难被公开上市的被收购方所接受。同理,如果连一同上市的公司在透明度,依法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名声不佳的话,该国企业收购七国集团的公司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但是,上述问题并不是金砖四国才有,很多人在对主权财富基金收购七国集团的公司发表评论时也会提出同样的担心。在世界各地,不仅限于七国集团和金砖四国的内部,随着公司全球营业额及雇员的增加,其稳重度也会随之降低。
收购后的趋同
收购一旦完成,被收购方的法律顾问就要着手熟悉新的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和监管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总部的法律部门是很好的信息来源,完全可以听取他们的建议。通过利用这一资源,当地的法律顾问能更好了解新雇主的文化和商业规则。正如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倾向于将其全球政策和规则建立在本国的监管框架上一样,金砖四国的公司也完全有可能将自己的内部规则建立在“母国”的法律和商业文化之上。
当然,分支机构需要理解总部的文化和经营重点,但这绝不意味着分支机构可以不遵守当地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当地的法律顾问认为该国法律与公司总部规定的政策和工作准则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性,应该立即提醒上司。他们必须请求雇主修改全球战略,以遵守当地的法律要求。这一请求应该具有论据的支持,并写明如果不遵守当地法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监管趋同
人们总是会夸大国与国之间的监管差异,好像它们会给跨国收购带来不可逾越的障碍。七国集团的公司主管们错误地认为发展中国家监管标准较低,或者认为其监管与七国集团的工作准则水火难容。事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当发展中国家与七国集团国家同存一块大陆上,或有着相同的历史时。“巴西公司法中的很多概念,尤其是有关公司经理非控股股东的信托义务和权利都是建立在普通法原则上的”,巴西Levy&SalomoAdvogados律师事务所银行与资本市场合伙人爱都瓦多所罗门内托(EduardoSalomoNeto)举例说道,“这些原则主要是从美国那里学来的,因此,巴西对美国法律并不陌生。”所罗门先生不仅是一名私人执业律师,还是巴西安博威公司(Embraer)的董事会成员,安博威公司是世界最大飞机制造商之一,在美国、欧洲、中国等地均开展业务。
一般来讲,金砖四国正逐渐开始采用国际常用的行为标准。“巴西监管机构一直在推动采取美国等国家使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趋同。”巴西MiguelNetoAdvogadosAssociados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部门主任克里斯蒂娜萨尔瓦多(CristinadeA.Salvador)进一步补充说。事实上,以上两位都指出,巴西几年来就具备了自己的公司治理体系,该体系得到了巴西证交所(theBM&FBOVESPA)和一些私人民事机构的推动,如巴西公司治理协会。安与恩事务所的巴克斯鲍姆又介绍了中国的情况,他说“中国对侵犯版权的态度自从该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也有了改善。”
结论
通常,跨国收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某种程度的法律和文化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发生在交易进行当中以及随后的整合阶段。但是,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发生在七国集团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收购已经不再是“单行道”了。未来,七国集团的公司法律顾问将会日趋接受以下事实:“他们的方式”不再是管理跨国公司唯一的方式。
此外,在面临金砖四国的入侵时,七国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应该避免一味的恐慌。金砖四国进行收购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加上收购方对国际监管标准的遵守,使整个过程远没有七国集团法律顾问原来想象的那么痛苦。虽然公司的新总部与设在七国集团的机构之间会产生一些摩擦,但是国与国之间的摩擦从来就不是新事物,也不会成为阻碍交易成功的主要障碍。再将视角放宽一些,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跨国收购要从合法的角度出发,所有的员工都能接受并执行被并购公司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