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跨省倾倒垃圾污染二级饮用水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全与吴某坤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双方约定以每吨100元的价格由吴某坤对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垃圾转运站积存的垃圾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后吴某坤以每吨70元的价格转包给吴某明处理。
2016年8月初,吴某明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上述垃圾转给被告人唐某孟运输和处理。随后,唐某孟在长安镇厦岗村将上述约400吨的垃圾装上船。同年9月3日,货船到达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当日21时许,唐某孟指使唐某标将该船驾驶至离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取水口仅9公里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并吩咐黄某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约1小时后,3名被告人倾倒垃圾的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当场将此3人控制。由于3名被告人往江里倾倒约100吨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被迫于同日23时开始停止取水,直至次日12时方恢复取水,藤县县城全城停水长达13小时。经鉴定,倾倒的垃圾中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庭审中,唐某孟等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认罪。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