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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赔偿,对方起诉要求赔偿8万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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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承接政府园区的牌子,承包给李某,李某做完后,一次性付款。张某带李某去政府园区看样品时,李某与政府园区内保安丁某发生口角,丁某先动手,李某与丁某推拉之间,丁某被推倒在地,致轻伤。后李某判邢一年,赔偿5万元,已服刑、赔偿。丁某住院期间医药费 已由其公司全部付清。现丁某同时起诉其所在公司和张某,起诉状中又诬告张某动手打丁某,雇员伤人,要求赔偿8万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李本虎回复】  
您好,律咖秀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说的发生李某与丁某动手打架,事后警方也已着手处理,且李某也已服刑和赔偿。至于你们是否需要赔偿就要看当时警方的调查笔录,如你没有任何责任的,那么你没有赔偿义务。丁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有义务赔偿,要看在这打架过程中丁某的责任,如为单位利益的,可以申请劳动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律师联系电话:13042567890 向TA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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