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一网吧找了个位置睡觉。同日20时许,吴某在该网吧上厕所途中发现被害人李某趴在电脑桌前睡觉,李某的一部手机放在电脑显示器旁边,后趁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窃走并逃离。次日,被告人吴某来到西湖区火车站附近,将窃得的上述手机销售给一家手机店,得款750元被其挥霍。经估价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99元。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在西湖区丁公路另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0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