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伙盗窃,却让亲哥无偿望风,并将赃款交由儿子保管,一人犯罪牵连两个至亲、三个家庭,成功将亲人带上犯罪的道路。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国、郑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50000元。同时还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佟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郑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4月初,46岁的被告人郑国在好友崔某(另案处理)提议下,决定共同实施盗窃电缆。但第一次作案,为安全起见,被告人郑国便请求其哥哥郑春帮忙,协助作案。
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国伙同其哥哥郑春、崔某驾驶面包车来到被害单位大庆龙凤区一电器厂。由其哥哥郑春在外望风,自己与崔某从窗户进入库房内,盗窃价值人民币82742元的电缆、塑铜线、铜排等物品。
4月18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郑国与崔某多次驾驶车辆到大庆高新区,先后秘密进入高南变电所、玉博设备制造公司、奥达塑料厂、翔安高端装备公司库房,使用加力钳子将上述单位存放的电缆剪断,分别窃取价值人民币87470元、62344元、172433元、91749元不同长度的电缆线。
在此期间,二被告人还到百申设备公司盗窃价值人民币121800元的漆包线、紫铜铜排、紫铜棒等物品。
每次作案后,被告人郑国与崔某均将所盗赃物拉至被告人佟林处销售,交易时间均为深夜。最终,被告人佟林以近30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为618538元的上述物品。
另外,每次盗窃销赃得款后便当即分赃,其哥哥郑春未分到赃款。
被告人郑国所得赃款为人民币145800元,并交由其已另立门户的儿子郑桐保管。郑桐在明知其父亲郑国交给自己的现金为盗窃电缆销赃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仍为其保管并存放于家中电视柜的抽屉里。
案发后,该笔赃款1458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扣押。被告人郑国、郑桐、佟林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告人郑春主动到公安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国与其哥哥郑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佟林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还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桐在明知其父亲的赃款系犯罪所得收益还予以窝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本案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哥郑春犯罪数额巨大,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他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四被告人作出上述裁判。
■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李雪萍解释说,本案是一起因盗割电揽线而引发牵连家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为主犯郑国的盗窃行为而将其至亲的哥哥和结婚不久的儿子带上犯罪道路,走向犯罪深渊。可以说,郑国这一行为给其亲人和三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灾难,这不得不令人感到痛心与惋惜。
然而,在惋惜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思考,那就是当家人出现犯罪时,作为亲人,在维护亲情的同时,更要守住法治底线。绝不能因为亲情怜悯而为其提供协助与犯罪便利,或帮助匿藏赃物赃款。否则,其下场就会像本案三被告人那样,将亲人推向犯罪深渊,终究会锒铛入狱。其结果不仅坑了自己,更是伤害了亲情和亲人。因此,当亲人犯罪时,一定要及时给予制止,劝其投案自首,使其早日从犯罪中走出来,这才是拯救亲人犯罪的正确之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