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被告人被绳之以法。其中被告人汪某、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7名被告均被判处缓刑,并处1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汪某等人均系陕西省岚皋县人,几个老乡在南通通州打工为生。2017年3月,汪某、胡某、段某合伙在通州区石港镇开设了一家按摩店。同年3月至5月,汪某、胡某两人又合伙相继在石港镇开设了两家按摩店,几个相熟的老乡也在店里工作。原本老老实实地凭手艺吃饭,生意也不差。但为了赚快钱,他们却以按摩之名行盗窃之实。
2017年5月15日下午,被害人严某和朋友聚餐结束后驾车往家行驶,看见路边新开了一家按摩店,便想进去放松放松。“按摩师”冯某一边帮严某按摩,一边与严某闲聊,分散其注意力,周某就趁机窃取严某的汽车钥匙,交予看店的曹某,曹某用汽车钥匙进入车内,在汽车副驾驶座上的单肩包内窃得现金2800元。
按摩店的员工如法炮制,分工协作,将所窃财物交由被告人汪某、胡某、段某按照比例分配。2017年5月期间,这三家按摩店共作案8起,共窃得现金304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胡某参与作案8起,其余被告人参与作案2到3起。2017年5月31日至7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查某等6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胡某、段某等4人纷纷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等十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汪某、胡某、段某系按摩店的经营者,为犯罪搭建平台,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此三人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