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锦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葫芦岛法院将被告东北经济区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一子公司共同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我是集团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质证时我认为提货人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应该找到这个提货人,申请延期审理。话音刚落原告就说这个问题好办,这个人我能找到。我便问其怎么找,原告说此人就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我话锋一转面向法官:审判长,发货人、提货人都是原告单位的,原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接到过这批货,这批货与该案二被告均没有任何关系,将东北经济区列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的。前后没用半个小时庭审就结束了。
最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