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被告人合伙分工,冒充军人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不够为名进行诈骗,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涉案“人民解放军制式短袖衬衣”一件、插片四块。
刑满释放男子“摇身一变”部队领导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赵某正在地里干农活,一村民跑到田地里告诉其家里来了军人,赵某回到家,看对方四、五十岁的样子,称自己叫付某某,是其儿子赵一某部队上的领导,因在附近城市发生交通事故,身上所带现金不够,故找到赵某借3600元,四天后回来归还。赵某一听,钱不算多,又是儿子部队上的领导,随即从家里拿出3600元现金给这位“部队领导”,将“部队领导”送走后,赵某打电话给在部队上的赵一某才知自己被骗了。同年3月,张某等6人也遭遇了类似的骗局。其实,付某某在2011年10月曾因盗窃罪受到过刑罚。
付某某的“搭档”叫李某。李某原本在涟水客运汽车站门前载客,后车子被付某某租用,自己负责开车,每次李某将车驾驶到一个目的地之前,付某某都会换上从军人服务部买来的军服,并将车牌换成事先订制好的假军牌。到了目的地,付某某一人下车向遇见的人打听附近有无去年才当兵的小孩,有的话,就问具体情况以及小孩的名字,随后便用上述方法到其家中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李某留在车内。每次诈骗得手后,除吃住行、过路费之外,付某某会再给李某二三百元的“好处费”。
主动交代案情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二人冒充军人先后至泗阳县、南通市等地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现金共计1.9万余元。在庭审中,付某某、李某当庭认罪,付某某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李某向泗阳法院退缴4000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李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付某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案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