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的一天上午,在福建省霞浦县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蔡某从“陈某”(另案处理)手中以33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王某“做老婆”。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父亲报案,前往解救王某时,蔡某提前将王某转移到霞浦县城松城街道燕窝里租房居住,由蔡某的母亲林某看管,自己则到霞浦县海岛乡渔船上打工。201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蔡某的租住房内解救出王某。几天后,王某产下一男婴,现由林某抚养。王某已返回原籍。同年2月1日,蔡某在霞浦县海岛乡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收买王某某后,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并欲与王某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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