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一对青年男女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同居,但在一个多月后就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钱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梁某相识。2016年2月中旬,两人按开平本地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婚礼之后不久,被告就回新会工作,并以各种理由一直不回开平居住,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拖延。2016年3月两人分手。
原告称,从相识到摆宴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支付了包括铂金定婚戒指、摩托车、手机、衣服、现金在内价值共53463元的财物,摆宴席当天,原告及其亲属交给被告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金戒指3个。
分手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全部财物。
被告则称,双方按本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这一切足以证明被告的初心,只是后来在相处中发现,原告思想欠缺成熟、缺乏主见,亦不善于处理被告与其家人的关系,导致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受到巨大压力,甚至患上了抑郁症。双方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这并非被告的初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款项应由被告酌情适当返还5000元给原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彩礼款5000元及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铂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3枚、铂金戒指1枚给原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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