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游,对于很多游客来讲,往往是人生地不熟,全评导游引领和提示,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都非常重要,旅行社的安全提示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庞涛做出提示。
新的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检察官庞涛提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旅行社是否尽到义务。
庞涛:比如说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等。对于这样的这些事项,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是警示。
旅行社的提示义务是否尽到要根据风险的不同而决定。
庞涛:对于旅行地来说比较陌生,初来乍到一般可能旅游者不太了解的情况,而且又是具有当地特色的一些特殊的游玩项目,或者说是当地可能有一些风土民情项目当中蕴藏的一些风险,这些不为外人所知的,对于这样一些特殊的风险旅行社要进行一个特别的提示和必要的防范了。
法律对旅游者要承担的义务也做了明确。
庞涛:旅客在购买和接受旅游服务的时候,应当如实地告知与旅游活动的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也就是说旅游者有一个告知的义务以及遵从旅游过程当中一些安全警示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纠纷,旅游者可选择四种途径合法维权。
庞涛:第一种方式就是通过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双方协商的方式;第二种方式就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的受理机构或者是有关的调解组织来申请调解;第三种方式就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后一种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如果旅游者不服法院的判决最后还可以向检查机关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