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在很多消费维权方面,该法都有比较新颖的规定。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一些问题困扰大众。本文就整理了7个比较实用的消费维权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失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问:什么是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
答: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者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
鉴于发票在投诉处理中的重要性,消费者应养成购货索要票据,回家小心保管的习惯,这样一旦发生问题,也就不至于无凭无据。
三、问: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行业专用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销售证明单、收费收据、报销凭证、各种车船票及其月票、站台票、公园和旅游景点门票、影剧院门票等。
四、问:在哪些情况下应由经营者对商品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或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需要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包括鉴定,实际上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出现的问题产生争议,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五、问:买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六、问: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办理修理、退货、换货的,需要出示什么凭证?
答: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七、问: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的,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