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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某机械公司与潍坊某房产公司担保追偿案
作者: 2016-11-28 15:04:38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2012年5月28日,某公司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卧龙街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并于2012年7月10日分三次取得贷款500万元。2012年6月25日,机械公司和房产公司分别与卧龙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银行从某公司账户扣划贷款本息。机械公司认为其委托宋某在贷款到期前向某公司打款,偿还了该贷款,已履行了保证责任。现要求房产公司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即向机械公司支付260万元。

办案经过:

委托人房产公司找到我所要求律师代理,本人接受所里的指派代理案件后,立即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共同研究案件代理思路:

一、鉴于机械公司和借款人某公司资金来往混乱,立即和委托人一起调查资金去向。

经调查,以上银行贷款,大部分进入机械公司账户。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认可贷款到期前借给某公司55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是否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以及追偿的数额),律师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借款人某公司在卧龙街支行的三笔贷款均未逾期,系正常还款,按照银行的工作流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银行会向担保人下发催收通知书,若担保人代替借款人还款,则由担保人将相关款项直接打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借款逾期之后担保人代偿的,会告知银行,由银行向担保人出具相应的代偿证明。

三、申请追加借款人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一审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委托人房产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申请将借款人某公司追加为被告,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通知某公司参加诉讼,某公司未到庭。经一审法院释明,机械公司明确放弃对某公司的追偿,仅要求房产公司清偿。

四、针对调查情况整理代理意见如下:

(一)涉案贷款系正常还款,保证责任并未开始

    根据2013年9月10日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机械公司提供的张某、王某的录音,银行工作人员张某表示未出具过2012年12月15日前还款的书面材料,王某明确表示某公司是正常还款,未逾期,银行未给担保人发催收通知。

    可见,涉案贷款系正常还款,保证责任并未开始。

    (二)宋某划转到借款人某公司的55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

1.李某自己承认上述转款系借款

依据李某、金某、来某在录音证据中的对话内容,证明李某认可550万元的性质,并不是履行保证责任,而是属于借款,该笔借款的用途是支付某公司欠银行的融资贴现贷款。

在机械公司提交的诉讼材料中,机械公司已明确认可录音中有李某,认可李某声音的真实性,因此录音内容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录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机械公司主张自己履行保证责任却未提供履行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明

根据2013年9月10日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证明如果借款逾期,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是打到借款人的还款账户,银行会向其出具相关代偿证明。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证实涉案贷款系正常还款,且机械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出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代偿证明。

    3.宋某划转550万元的收款账户并不是涉案贷款的还款账户,且还款数额与应偿还本息不一致

根据贷记通知、借记通知及一审调查笔录,能够证明145账户属于还款账户,168账户为某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正常业务往来。

借款到期后必须将款项存入145账户才能实现还款目的,而上述转款是转到168账户,并不是转到145还款账户。

从本案相关资金的流向来看,涉案贷款的偿还是由某公司自行从自己的168账户转款至145账户,银行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某公司贷款应还款数额应为520万元,但是上述转款为550万元,该数额与应偿还本息不一致。

4.机械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与某公司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不能排除该笔转账是业务往来款

机械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与某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因此不能排除上述550万元打款系双方业务往来款。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从宋某账户划转至某公司的550万元并非是履行了担保责任,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需要签订规范的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并签订反担保合同。在担保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贷款期限、还款情况。本案中,委托人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此案的参与者,皆认真对待,对于案情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体现了担保诉讼的对抗性。法院的承办法官对于《担保法》把握到位,定性准确,适用法律精当。

曹延利,保险法、担保法专家,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证号:13707200410294756,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成员(民商法领域)。

【专长领域】曹延利律师长期潜心钻研保险法、担保法理论,透彻剖析保险担保政策法规,成功承办了大量保险和担保仲裁、诉讼案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在实践中能充分运用其在该领域娴熟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帮助客户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执业业绩】 在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曹延利律师代理的保险和担保诉讼、仲裁案件多达上百起,保险诉讼涉及领域包括人身保险诉讼、财产损失保险诉讼、责任保险诉讼、保证保险诉讼、海上保险诉讼等。担保诉讼领域包括民间借贷担保、担保追偿、反担保等。曹延利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多次被客户好评。

十余年的执业历程,曹延利律师一向以专业素养、职业精神和办案成功率著称,时刻以帮助客户赢得安全和利益为自己的服务宗旨,帮助当客户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关键词: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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