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爷子和老伴生了四个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儿子,老三和老四是女儿。1971年,两个儿子与父母一起,在顺义区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内自家使用的老宅基地上共同建造北房(平房)6间。1990年,张老爷子在老伴死后,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北房8间的东侧4间及东厢房分给老大,西侧4间分给老二。1995 年,张老爷子去世。现在由于村里要拆迁,涉及分楼房,两个妹妹向哥哥提出继承问题,认为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父母死后遗留的平房应共同继承。因遭到哥哥的拒绝,故两个妹妹至法院,要求各继承正房两间、厢房半间。
本案双方诉争之房屋,二在房屋分期建造时,对其中部分房屋的建造曾作出过贡献,应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在其母亲去世后,二原告对其母亲所留遗产亦享有。虽然1990年二被告在父亲的主持下,将诉争房屋予以分割,已侵犯了二原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但是,二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则不予保护。法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房产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继承法规定的当事人对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叫做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