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8月某日某时某分许,付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某处时,与崔某驾驶的车尾随相撞后,导致崔某驾驶货车所载货物散落后又与护栏相撞,造成付某的货车乘车人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崔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正值壮年,该事故同时使无稳定收入的年迈父母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和晚年的生活依靠,使尚未成年的幼子女失去赖以生活的经济支柱,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三位幼子女将来的生活困难,常人恐难以想象。事故发生后,事故三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考虑到朱某家的现实困难情况,为其家属制定了全方位的索赔方案。贾律师代理此案后,向丰润区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伊始,三方争执不下。贾律师经过努力,做了多方面的工作,最终将农村户口的朱某某按照城镇户口予以赔偿,朱某某家属共获得50余万元赔偿的赔偿款。取得了超出当事人想象的效果,达到了当事人的满意。
通过办理该案件,贾律师体会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充分运用情与法,为当事人用尽全力,把良心用到极致。还是那句话:当事人的满意,就是贾律师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