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家住安徽省肥西县的被告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3874.93元。在收到判决书后,王某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直未向赵某履行赔偿义务。更有甚者,在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不断更换电话号码,使得赵某及法院执行人员无法联系,逃避履行义务。随后,王某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于自己,将拆迁安置的房屋等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对赵某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虽然通过打工可以获得2000元左右的月收入,但没有偿还能力,认为其虽然在抓捕后向赵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实际上是其家人凑钱帮忙偿还的。而其通过离婚给妻子的房产,是尚未拆迁安置的自建房屋,无法变卖,而且王某等也尚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离婚协议等证据恰恰证明其没有偿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取得了原告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在卷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通过打工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此外还有粮食补贴、拆迁补贴、田亩出租等收入,其配偶及子女均有收入来源。被告人王某为了达到不赔偿或少赔偿的目的,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办理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债务留给自己,所有财产归于配偶,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