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因此,父母亲对子女负有一种监护义务,因为未尽到监护责任,未成年的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父母亲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