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了窃取他人财物,煞费苦心,精心设计“陷阱”,用破胎器破坏他人车轮胎,趁被害人查看车轮胎之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终落网获刑。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定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张定坤伙同秦伯张(已判刑)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在三原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欲实施盗窃。二人在三原县大庆路农业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刘吕子在农行取钱后,尾随刘吕子至三原县盐店街工商银行门口,趁被害人进入银行之机,被告人张定坤将破胎器放于刘吕子车轮底下。刘吕子从工行出来驾车离开,被告人张定坤骑摩托载着秦伯张跟车尾随。被害人行至三原县老干局门前发现车胎漏气下车查看时,秦伯张趁机打开车门,将被害人放在车内副驾驶位上的挎包盗走,后迅速乘坐张定坤驾驶的踏板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包内现金人民币190000元平分。赃款已挥霍。另查明,被告人张定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定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跟踪被害人并用破胎器破坏他人车轮胎,趁被害人查看车轮胎之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与秦伯张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定坤与秦伯张共同商议,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赃款二人平分,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刑,有前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财物后没有退赃,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