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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介绍的工作,不是他说的那样,我能要回介绍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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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个月前我通过亲戚介绍托关系交了40000块钱进入金温铁路公司工作, 交钱之前他说实习1-2个月 工资2800,最少2300,转正后工资拿到手至少3500-5000, 结果我上了不到一个月才发现, 他们那的员工都说实习要6个月 然后签合同后还要3个月, 工资只有1300! 工作了3年-5年的员工工资拿到手也只有2300左右, 而且跟当时说的工作地点也不同, 本来说是金华工作 结果我现在得跑去温州工作,我觉得我被骗了 想拿回这40000块钱 我应该怎么做? 有收据。

【律师李本虎回复】  
托别人介绍工作的,对方收取费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工作的情况,与之说法不符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介绍费用。如对方系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收取费用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律师联系电话:13042567890 向TA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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