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整容失败后,又多次求医希望能挽回一时痴迷所造成的损害,可是终究没有得以解决。于是将曾给自己做整容的医院告上法庭,却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请看案例:
2013年12月,小丽在广州某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包括切开重睑和假体植入下颌两项,手术费5926元。术后,小丽左下眼睑出血和血肿,12月17日在湖北一家医院进行血肿消除术,伤口愈合后,出现眼睑外翻、双侧眼角不对称、眼珠与眼睑分离、下颌不对称、视力下降等症状,先后往多家医院治疗。
小丽说,她曾多次致电医院,但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恢复容貌,先后前往国内5家医院问诊。小丽认为医院未告知她真实情况和可选择的安全手术方案,不具有美容整形的手术资质和专业知识,侵害了她的知情同意权,造成严重的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189535.75元,对伤残等级、容貌损毁程度进行鉴定。
医院否认擅自增加手术项目
医院否认为阿美增加了两个手术,辩称对小丽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阿美的左下眼睑血肿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函认为,小丽、医院目前对已进行手术的部位不统一,且不同人对于美容效果认识不同,无统一的标准,因此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经过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故法院无法查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小丽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医院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改判:医院承担一定过错
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小丽提交的手机录音显示,医师明确承认其基于私人关系,额外“奉送”小丽“做眼袋”和“开眼角”的手术。其次,小丽于2013年12月2日进行了手术,12月17日便在湖北一家医院求医,如认定小丽在不到15天的时间内就同一部位——眼睛,分别在两个医疗机构进行两次手术,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应认定医院在为小丽额外对其实施了“去除眼袋”和“开眼角”两个手术,但病历等证据并未显示其针对这两个手术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未显示其对小丽进行了明确的风险告知,存在明显过错。
在手机录音证据中,小丽对额外增加的两个手术是明知的,也未表示反对,并未缴纳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就涉案手术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丽自负70%的损失。医院共需对小丽承担7920.76元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来源:信息时报
美是好,但美的同时应该选择健康有效的办法才更好。如遇到相关医疗纠纷问题,本网站提供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辽宁医疗纠纷律师|吉林医疗纠纷律师|内蒙医疗纠纷律师|赤峰医疗纠纷律师|浙江医疗纠纷律师|上海医疗纠纷律师等全国各地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可靠更安心的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