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杨某与某汽车4S店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要求车身颜色为墨尔本红,并预付定金2万元,准备作结婚嫁妆之用。提车时,杨某发现车的颜色是白色,一气之下就不购该车了,并到其他地方购买了所需车辆。之后,杨某与4S店就2万元定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争执达数月之久。最后,杨某向白沙路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4S店退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经调查,4S店擅自改变轿车颜色违约在先,消费者为了婚礼能如期举行导致其购车毁约在后也在情理之中。同时,根据杨某提供的《车辆订购合同》,发现格式条款存在“霸王条款”嫌疑的内容:公司自己违约免除了“定金罚则”,而对消费者违约采取了“定金罚则”的措施。
随后,工作人员在调解的同时,又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介入,对其涉及“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调查。最后,4S店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退还杨某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北京消费维权律师提示】
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例中,《车辆订购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果断采取行政措施介入是本案获得成功调解的关键。
市消保委认为,调解消费纠纷过程中,对存在违法嫌疑的经营者提请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介入,既有利于促进纠纷和解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能让违法的经营者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