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的规定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前提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