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案诉讼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