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16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据此,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既是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也是公证机构的核心成员和基本构成人员,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公证执业要求的法律知识。公证员有权承办所有公证业务,享有公证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公证法规定的义务。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在公证书上署名。
公证员配备方案,应当遵照司法部有关公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要求,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业务总体需求和地区分布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结合公证员年均办证数量和办证能力,予以编制和核定,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