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法规定,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具有监督、惩罚的职能。特别对于广告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惩罚。产品质量法也规定,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可以采取惩罚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处罚违法企业却存在取证难、起诉难等诸多困难。
【真实案例】
2011年年初,四川双流县年近70岁的江大妈在某商城参加某企业健康知识宣传。一入场,就被宣传人员热情接待,在进行了测血压等简单体检后,宣传人员严肃地告诉江大妈有“三高”症状,建议使用该公司专门防治“三高”的保健品,宣称该保健产品对防治关节炎、心脏病等同样效果奇佳,比专门的药物治疗还要好。
江大妈当场买了价值8544元该产品。在食用约4盒后,才想起查阅说明书,发现竟然是“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再找销售方,已经不见踪影了。
江大妈向消协投诉,但因该推销商不是当地企业,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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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从各地消协受理情况来看,不少虚假宣传发生在现场宣传推销、上门推销、电话直销、网络购物等新型营销方式中。一般商品买卖中,消费者若遭遇虚假宣传,可以凭商场开具的消费凭证,直接向商家索赔,或是向当地的消协及工商部门请求其帮忙协调。但在上门推销、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中,消费者通常难以取得消费凭证,加之不少商家是跨地域推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事后消费者投诉到消协,也常出现难以取证的尴尬。
专家表示,消协作为民间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只能居间调解,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消费者采取诉讼等措施进行维权,虽然能够取得积极效果,但是因为诉讼程序复杂、经济成本较高等诸多不利因素,一些消费者在遭遇虚假宣传、买了假货以后被迫放弃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