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8月,郭某冒用被害人刘先生的身份在某银行抚顺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2011年3月7日,郭某通过电话银行将被害人刘先生本人办理的储蓄账户(开户行为本市海淀区某支行)中的50万元分三次转入郭某冒名办理的银行卡中。随后郭某于当日持该卡在辽宁省盘锦市某商厦消费314994元。破案后,法院判决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3102.69元,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刘先生314994元。在刑事判决书中未查明郭某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刘先生电话银行的密码。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郭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刘先生认为其本人储蓄账户的开户行(即本市海淀区某支行)存有责任,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析案:
电子银行作为便捷的支付方式,款项的转出以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短信等作为前提,前述信息应由刘先生本人妥善保管。本案系郭某冒名在抚顺市某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通过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转移了刘先生本人持有储蓄账户中的款项,故无法看出开户行在电话银行转出款项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至于抚顺市某支行为郭某冒名开户、违规办理电话银行等问题,刘先生可另寻救济途径。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储户在存款行开立电话银行等业务,即同意银行以银行卡号、密码等作为电子交易的认证信息,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等对于储蓄银行而言即为正当提取。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不能向他人泄露。其次,对于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亦应妥善保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巨额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