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受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受案之初,具当事人描述,其持有与其同居的“丈夫”,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内容为,由其继承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某处房产。
本律师在详细阅读其所持遗嘱,并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无合法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居住长达20于年,且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且在生前并未解除。所谓遗嘱内容,大致为被继承人生前与本案当事人共同购买位于桥西区某处房产,但所有证据显示,该房产由被继承人独自购买。而被继承人去世后,以遗嘱为抬头,书写书面材料意欲将该涉案房产给予我当事人。
经分析得出,我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而继承法中所谓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应理解为法定继承人范围,而非他人。而本案当中,该“遗嘱”应定义为遗赠协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亦认定,该案属于遗赠纠纷并非遗嘱继承。
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为,该遗赠是否有效。对方律师提出,有效的遗赠应该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由接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故主张我方遗赠协议书无效。
本律师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继承法中并未明确指出,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为默示还是明示,如果为明示,则需以直接主张权利的方式呈现。如为默示则手持遗赠协议的行为,即代表接受遗赠。而默示、明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则默示亦可认为接受。
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观点,认为,持有遗赠协议的行为即可表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且实践中要求受遗赠人明示接受,确实存在困难。
本案最终以原告方胜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