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医学会来认定,也就是说只有医学会的责任认定才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交由医学会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2、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必须记载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 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上述两份医学会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要求,但我们应当看到以上的两份认定书均讲到医方在该起事故中违反了哪些规定;医方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并未明确医务人员在该医疗事故中应承担何责,承担的责任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