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9》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归根到底,这条罪才是制定来惩罚这些玩医闹的。只是与这个事件略有偏差:
其一,现在还没到11.1,虽然我觉得前面那个“工作”完全可以包括医院医生的工作,再多加个“医疗”其实有点画蛇添足。当然加上去还是好的,强调了立法本意嘛。
其二,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又是没明确入罪标准的,这个可比楼上的口袋罪难操作。
其三,这个罪主要是惩罚那些自己堵门闹事的,可这医生护士是自己堵门的,好像不是很符合。当然围观群众也是他们聚起来的。
其四,最重要的是,我们有口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用不着这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