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与人寿保险签订相关协议的建议 本人亲身经历感到人寿保险在进口药物理赔中出现一些不合理现象,希望我校与人寿保险签订合同时注意细节,维护教职工利益. 比如合同中有一条是看病费用报销的事项问题: 甲类药品按100%;乙类药品按90%;丙类自负;进口药物按50%扣除800元后按90%报销。即: (费用发票金额—统筹支付金额—自负金额—乙类药品10%—进口药物50%—800)×90% 举例说明:费用发票金额80000;统筹支付金额52000;个人支付28000 其中自负金额为200;进口药物总额为58000(乙类) 根据上列有:〖(费用发票金额)80000—(统筹支付金额)52000—(自负金额)200—(乙类药品10%)5800—(进口药物50%)23000(前面已扣10%)—800〗×90%=〖80000-52000-200-5800-23000-800〗×90%=〖-1000〗×90% 即已欠900元 ; 买保险买出债来了! 合同不错,但保险公司理解出错:他们首先不考虑统筹,但在进口药物按50%时又把统筹加进去,这是不合理的是不对的。一个罗卜两头切;那边有利他按那边来。 进口药物费用包含个人支付和统筹支付;进口药物按50%应为个人支付的50%而不应该为进口药物费的百分之五十! 敬请校领导与人寿保险交涉令其更正,维护教职工权益. 建议人:机电学院 鹿x余 聘请愿意律师与人寿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