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先生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2000年11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公司被另一家网络公司兼并,兼并后没有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为新公司工作,今年4月新公司把该先生开除,而且没支付任何的离职费,他们说因为该先生只和原来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这样说对吗?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公司之间的兼并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就此消灭,其法人地位不复存在,被兼并企业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兼并企业来承担;另外一种就是被兼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其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企业成为了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股东,但被兼并企业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未详细说明原来所在的网络公司被兼并的具体情况,如果原来的公司被兼并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的第一种,由于你在原来公司被兼并后仍然继续为新公司工作,因此新公司应当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如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如果您原来的公司被兼并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公司的做法就更没有道理了,股东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原来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公司股东的个人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尊重与该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公司单方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如有违约条款,还可以根据该条款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还必须提醒的是,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故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要过了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