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从语义上讲,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说,未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本文仅从狭义上来讨论未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特征为:
1、未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未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未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未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未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未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要求未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