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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六种禁止情形
作者: 2020-08-10 16:07:39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1、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2、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3、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4、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得结婚。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5、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6、汉族军人一般不得和不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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