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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作者: 2020-08-25 11:50:18 来源:www.lvkaxiu.com  【打印】【关闭

2017年3月8日,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回答了记者提问。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姜大明给予了详细解答并强调:“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那么房子的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相信这是不少购房者所关心的事情,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我国《物权法》的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一、先来了解一下房子7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居住用地“使用权”70年

2、工业用地“使用权”50年

3、商业用地“使用权”40年

4、综合用地“使用权”5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几年、60几年的。

二、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姜大明部长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去年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我们商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我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并重

姜大明在“部长通道”上接受采访时还表示,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地方因地制宜来组织实施。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两者并重。对于不同的地区采取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针对房地产热点问题,姜大明表示:

第一,要明确住房用地的本质属性,能够保障居民住有所居。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样一个定位,根据这个定位我们也提出,住房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以此来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第二,要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因城因地来分类施策。国家来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地方因地制宜来组织实施。坚持去库存与防过热两者并重。对于不同的地区采取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重点城市,一城一策、靶向治理。房价压力过大的城市,应该合理的增加土地住宅用地的供应,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土地供应。

第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要保障总量、优化结构。“十三五”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增量规模,完全可以满足发展的需要。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要调整建设用地的结构,合理提高住宅用地的比例。要用市场配置来满足多样化住房的用地需求。对于保障性的住房建设用地,我们实行应保尽保。二是要规划引导、稳定预期。现在我们正在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同时要求城市政府要公布住房用地的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以此来稳定居民和企业的良好预期。三是要完善制度、防范风险。认真总结各地土地市场调控的经验,要完善现在进行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来稳定城市土地的价格,使它能够平稳。同时要严密防范房地产的风险。

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按照《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房屋产权有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

三、40年、50年、70年产权的区别

首先是土地规划用途不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平常的住宅建设用地最高是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以及综合用地,最高为50年,而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最高只有40年。

所以40年、50年和70年这三种不同产权的房子,用途是不一样的!

然后是产权为70年的房子,也就是住宅,可以落户口,而产权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就不能落户口。虽然很多也能够满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决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质,所以一般来说不能落户口,子女也就不能划分到相应的学区,就近入学。

同时,生活费用也不一样,70年产权的住宅,在水电费上是按照民用标准收取,价格相对较低,而非住宅性质的、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子,则是按照商用标准来收取,价格要贵很多,并且一般不通燃气。

另外,贷款条件也不同,购买非住宅性质的、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子,一般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办理商业贷款,也只能得到总房款的五成或六成按揭。

四、房子产权相关规定:

(一)按照2007年10月起施行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提及了房屋产权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五、房子70年产权到期的三种解决办法

1、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这笔土地使用金具体数额多少,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缴纳,法律是否允许强行拆迁该业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这是一种简单的办法,国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对房屋所有者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房主可用这笔补偿在其他地方重新购买房屋居住。当然,这笔一次性的补偿必须达到房主购置新房的标准,根据当前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以对应的市场价格补偿。

3、国家收回土地,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而房屋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具体的解决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并给予房主一定的补偿。

六、知识拓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关键词:房屋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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