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保险供需双方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需要收取合理、合法的费用以维持其良性发展。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法规、商业习惯的不同,保险经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费标准各不相同。欧美保险市场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成熟和最先进的地区之一,其保险经纪人的收入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佣金来源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普通佣金或正常佣金。即保险公司根据经纪人带来的业务量,按约定比例支付的经纪佣金;2.业务量佣金。经纪人为保险公司带来的业务量超过一定额度时,可以得到这种额外的佣金;3.提成佣金或利润佣金。保险公司根据经纪公司带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纪公司,一般为10%左右;4.续转佣金。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业务,在正常的佣金标准外,给予经纪公司将从其他保险公司转过来的业务的一种追加奖励佣金;5.赔付率佣金。即与经纪公司带来业务的赔付率挂钩的奖励佣金; 6.办公自动化费用补贴。如经纪公司替保险公司完成保单要素输入并发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经纪公司提供办公设备或者承担少量办公人员工资;7.其他奖励。如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个人免费旅游等形式的奖励。
与英美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比较单一的收费渠道完全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具体来说,保险经纪人如果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办理投保手续,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反之,如果保险经纪人应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或代为办理保险索赔,则可以向客户收取咨询费或服务费。事实上,现阶段国内保险经纪人主要还是根据签单总保费向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经纪佣金,即正常佣金。
保险经纪佣金能创造新的价值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总保险费分为三个部分:纯保费、营业费用和利润。其中,纯保费是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的准备金;营业费用主要用于开展保险业务的管理成本和各项业务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就来源于此。
事实证明,通过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经纪佣金与保险经纪人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自身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因为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大幅降低保险公司因广铺机构、广招人员而必须支出的巨额费用和人员成本,而且保险公司还可以集中精力关注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做到专业化运作,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防灾、防损专业化服务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培训,在同等情况下,可以有效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减少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此外,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经纪人自身的法律定位能够确保其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当沟通的“桥梁”和“润滑剂”,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及其专业技能有助于促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达成一致的赔付协议,从而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维护保险公司良好的企业信誉,增加后期续保的可能,减少业务流失。
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都倾向于借助保险经纪公司来开展业务。同时,基于保险经纪公司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大型集团也纷纷成立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来参与本企业的保险管理,从而实现保险效益最大化。由此可见,保险经纪公司正逐渐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佣金与保险业务、性质和种类挂钩
目前,世界各国财产险类保险经纪佣金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通过讨价还价协商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具体险种的佣金比例,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根据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的统计,目前在美国保险市场上,汽车险经纪佣金比率平均为16%;商业火灾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家庭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佣金比率平均为19%;责任险的佣金比率为18%。
据资料介绍,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成功开发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所需的展业成本一般占保费收入的20%至35%,平均值为27.5%;而保险公司愿意支付给经纪公司的佣金往往只占其展业成本的50%至60%,平均值为55%。据此推算,在国际财产保险市场上,经纪公司的佣金一般是保费收入的10%到20%,平均在15%左右。所以,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财产保险经纪佣金的基准值就是保费收入的15%,当然,佣金率还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有所浮动。
我国财产类保险经纪佣金的收费现状
据统计,我国现阶段财产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普遍占保费收入的20%-40%之间,平均值为30%。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其展业成本的50%-60%向经纪人支付佣金,那么财产保险的经纪佣金应该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0%-24%之间,平均值为17%。而实际上,由于受股东背景、客户资源、投保险种、保险费率、客户服务内容和出险赔付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比例也会有很大差别。
近两年,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保险市场秩序,引导行业健康科学发展,中国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在这种形势下,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纷纷组织保险公司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保险经纪佣金(或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经纪佣金支付上限做出规定,一方面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业务市场秩序,避免保险主体之间恶性竞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一刀切”的方式来限定本应是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的经纪佣金比例,也严重影响了保险经纪公司开发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利于充分调动保险经纪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企业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不出保险经纪公司服务“品质”的优劣。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中国保监会在2010年专门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07号),明确要求各地保监局“尊重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应强制或变相强制保险公司签订有关佣金上限的自律公约”,同时还要求“对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佣金上限或组织会员公司订立关于佣金上限自律公约的行为,各保监局应不主导、不参与”。我们相信,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指引下,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不断总结和学习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中国的保险经纪行业一定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
与英美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的比较单一的收费渠道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基于保险经纪公司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大型集团利用保险经纪公司来参与本企业的保险管理,从而实现保险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