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网络购物热情的持续高涨,快递行业迅速发展,但消费者在快递过程中“小米”变大米、“苹果”变苹果等物品丢失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引发的赔偿纠纷比比皆是。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于快件丢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免责条款效力以及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理解不一,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那么,快递未保价,物品丢失到底该如何赔偿呢?
律师解答:
“大多不愿意也不会主动提出保价,认为既然支付了快递费,快递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把物件完整无缺地送达目的地,出现物件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给予全额赔偿。”
“按照新《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客户在寄件时没有事先保价,一旦快件丢失,公司只能按照运费的3倍予以赔偿。
相关法规:
《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而《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邮政法》实际上已经界定“快递”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快递物品的丢失不应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在快递过程中出现快件丢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公布了关于《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表明了立法者的本意,即快递企业不能以《邮政法》中关于赔偿三倍邮费的相关规定来对抗消费者。
律师提醒:
在快递贵重物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且尽量购买保价服务,为自己的快递上个“保险”。
此外,应当完整填写运单信息,包括快递物品的品名、品牌、型号等信息,必要时拍照录像,并保存好证明物品价值的票据,便于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