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2),对于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